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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對民間團體辦理能源領域會議及活動補助或捐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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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的 
鼓勵民間團體辦理能源領域會議及活動(以下簡稱活動),以補(捐)助其辦理活動之經費方式,達成落實促進民眾積極參與能源相關活動、建立正確能源知能。

 補助對象 
(一)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私立學校或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
(二)於申請之年度內,未自能源署公務預算、本部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項下,承攬(接)與申請補(捐)助活動性質相近之委辦計畫,或與該委辦計畫有關之分包計畫。

 申請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活動前,提送能源署下列文件:
1.實施計畫書,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1)活動名稱:須有能源內容之相關文字。
(2)目標或宗旨。
(3)辦理時間、地點及主(協)辦單位。
(4)參加對象及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5)預期成果。
(6)經費預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
同一活動如有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確實列明活動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2.法人或學校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從事公益之社會團體須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補(捐)助者現行人力概況及過去重要活動事蹟。
(二)申請補(捐)助者提送之實施計畫書及相關資料不齊全者,能源署得限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者,應予退回申請。
(三)申請單位負責人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四)若當年度編列之補(捐)助經費用罄,即公告停止接受活動補助申請。

 申請期間 
依本要點公告受理期間辦理。
註:114年度對民間團體辦理能源領域會議及活動之補助或捐助額度已用罄。115年度之補助將於114年底開放申請。
 

更新日期:1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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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4-25  瀏覽人次:49,498,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