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然氣事業法用戶安全檢查規定如下:
(一)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管線,並記載檢查結果;如不符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經用戶請求檢查者,應依相同方式辦理。
(二)用戶拒絕接受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認定有供氣安全之虞時,得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會同相關機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
(三)非公用天然氣事業不得從事用戶管線檢查。但公用天然氣事業得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辦理。
(四)檢查人員及受委託辦理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五)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作業方式、收費項目及費用計算方式等事項,報地方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並載明於營業章程。
(六)公用天然氣事業向家庭用戶定期檢查,不得另行收費
(七)公用天然氣事業從事用戶天然氣管線檢查時,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之行為。
二、公用天然氣事業業者辦理用戶天然氣管線檢查時:
(一)用戶應注意業者不得有推廣、銷售瓦斯開關閥、安全開關、軟管或其他商品之行為。
(二)有關管線設備維修費用會併入下期天然氣費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