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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陽光社區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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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的 
經濟部為鼓勵各直轄市、縣市結合在地社區特色,推動太陽光電陽光社區建置,塑造太陽光電輔助供電之群聚應用示範,達成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太陽光電應用之願景,特訂定本作業。

 補助對象 
陽光社區設置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範圍 
(一)陽光社區線路與併聯補助費用,包括下列事項,以每案每項新臺幣10 萬元為上限:系統併聯衝擊分析費用、系 統併聯審查費用、引接線工程費用、加強電網費用、線路補助費用、系統併升壓費用。
 
(二)縣市政府宣導推動補助費用:每年度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第一案申請,前50 瓩補助費用以新臺幣20 萬元為上限;設置容量逾50 瓩者,其每50 瓩另補助新臺幣10 萬元為上限;第二案起每50 瓩以補助新臺幣10 萬元為上限;同一年度所有申請案累積計算,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100 萬元為上限。
線路與併聯補助費用若獲其他機關補助者,應依每項補助金額上限扣除其他機關補助額度後計之。

 申請程序 
(一)透過陽光社區設置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陽光社區應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案能闡述發電設備之群聚設置應用關聯之意念,並符合陽光社區定義。
2.陽光社區中個別戶數所設置之發電設備,均已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文件而未取得設備登記文件。
3.總設置容量50 瓩以上。
4.設置戶數10 戶以上,每戶設置容量未達30 瓩。非住宅用途之建築設置容量合計應低於每申請案總設置容 量50%。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計畫書,應包括書面一式10 份,電子檔案光碟2份。
2.各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4.其他經能源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期間 
自每年度開始迄當年度9 月15 日止,分三梯次受理;每梯次收件截止日期分別為3 月15 日、6 月15 日及9 月15 日,並以能源署收件日為憑。
 

更新日期:1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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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4  瀏覽人次:39,659,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