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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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售電業,鼓勵跨業、創新與多元化經營。

                      (2)  考量公民參與及長期微電網發展趨勢,允許採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形態經營,
                         鼓勵地方政府參與,落實在地發電,在地用電。
                      (3)  提供再生能源發電有關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費之優惠。

                 6. 公用售電業價格受管制,設立電價穩定基金以減緩電價波動。
                 7.  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須符合電力排碳係數(以每度CO2排放進行管制),並負有
                      協助用戶節電義務。
                 8. 強化需求面資源之功能與定位,納入需量反應及用戶群代表(aggregator)等。
                 9.  銷售電能予用戶者(含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

                      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10.  放寬自用發電設備申設,並有條件開放得透過代輸自用。
                       (1) 電業以外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均得申設。

                       (2)  可售電予公用售電業,售電比例上限20%,能源效率較高者(如汽電共生廠)為
                          50%,再生能源為100%。
                       (3)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
                          (A)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生產電能之電力排放係數優於電業管制機關之標準。
                          (B) 共同設置人投資比例達5%以上。

                          (C) 生產之電能不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
                 11. 配合核四廢止,核一、二、三廠不延役政策,於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



























                                            圖5-1 未來電力市場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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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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