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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伍、汽電共生系統管理與效率查核
一、汽電共生系統管理
(一) 汽電共生系統概述
1. 所謂汽電共生系統,係指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同時產生有
效熱能及電能之系統。亦即,汽電共生系統是將發電及工廠製程蒸汽或熱能予以
結合之能源整合系統。
2. 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規定,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
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依「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新設汽電共生系
統為總熱效率不低於52%、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20%者;既設系統(民國91年9月4
日前設置)則為總熱效率不低於50%、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20%者,得申請登記為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
3. 汽電共生系統具有節約能源及分散電源供應之優點,為鼓勵設置汽電共生系統,
合格登記系統之剩餘電力均由台電公司躉購。
(二) 汽電共生系統現況
至民國105年底,國內合格汽電共生業者共83家,系統裝置容量達709萬瓩,占全國
電力系統總裝置容量約15%。其中,合格汽電共生系統與台電公司簽訂售電合約者計有
52家,裝置容量575萬瓩,尖峰保證容量為207萬瓩。依使用燃料別區分之售電情形,如
表5-8:
表5-8 與台電公司簽訂售電合約之汽電共生廠家裝置容量數
使用燃料別 家 數 裝置容量(萬瓩) 尖峰保證可靠容量(萬瓩)
煤 23 509.9 162.4
油 2 2.52 0
沼氣 3 0.8 0.8
垃圾 24 61.4 43.9
合計 52 574.6 207.1
資料來源:台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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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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