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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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肆、電業改革



            一、背景說明
            (一)  為實現「環境基本法」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的願景,以及「                                 室氣體減量及管理
                法」明定2050年         室氣體排放較2005年減少50%之               室氣體減量目標,全力發展綠

                能,啟動國家能源轉型,已成為政府施政當務之急。因此,為營造我國綠色電力發
                展環境,經濟部研擬「電業法」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先推動綠電自由化及電網公
                共化,後續待相關運作及機制成熟後,再啟動第二次修法,期藉由循序漸進推動電
                業改革及能源轉型,逐步完成電業自由化,落實推動我國綠色產業發展。
            (二)  行政院已於105年10月20日將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規劃於修法通過後1至

                2.5年完成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
                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的限制;修法後6至9年完成,台電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
                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進行廠網分工。



            二、電業法草案修正重點(如圖5-1)
            (一) 第一階段修法
              1. 逐步推動電業改革
                   (1)  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並允許轉供、直供,修法通過後

                      1~2.5年完成開放。
                   (2) 電網公共化(廠網分工),修法通過後6~9年完成開放。
              2. 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1)  發電業:開放發電業申設,但除再生能源發電業外,既有及新設傳統發電業僅
                      能售電予公用售電業,以穩定電力供應。
                   (2) 輸配電業:擁有輸配電網,定位為「公共運輸者」,採獨占國營方式經營。
                   (3) 售電業:售電業分為再生能源售電業與公用售電業。
                      (A) 再生能源售電業:僅能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購電售予用戶。

                      (B)  公用售電業:為公用事業,對有電能需求之用戶具有「用戶最終供電保
                         障」,費率受管制。
              3.  經濟部下設電價費率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及電力可靠度審議會,並指定

                   電業管制機關。
              4.  全面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允許所有用戶自由選擇綠能或傳統電能供電來源。
              5. 鼓勵再生能源發展:
                   (1)  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透過躉售、轉供及直供等多種方式售電,另開放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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