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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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電力供需規劃與電業管理
肆、電業改革
一、背景說明
(一) 為實現「環境基本法」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的願景,以及「 室氣體減量及管理
法」明定2050年 室氣體排放較2005年減少50%之 室氣體減量目標,全力發展綠
能,啟動國家能源轉型,已成為政府施政當務之急。因此,為營造我國綠色電力發
展環境,經濟部研擬「電業法」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先推動綠電自由化及電網公
共化,後續待相關運作及機制成熟後,再啟動第二次修法,期藉由循序漸進推動電
業改革及能源轉型,逐步完成電業自由化,落實推動我國綠色產業發展。
(二) 行政院已於105年10月20日將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規劃於修法通過後1至
2.5年完成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
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的限制;修法後6至9年完成,台電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
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進行廠網分工。
二、電業法草案修正重點(如圖5-1)
(一) 第一階段修法
1. 逐步推動電業改革
(1) 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並允許轉供、直供,修法通過後
1~2.5年完成開放。
(2) 電網公共化(廠網分工),修法通過後6~9年完成開放。
2. 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1) 發電業:開放發電業申設,但除再生能源發電業外,既有及新設傳統發電業僅
能售電予公用售電業,以穩定電力供應。
(2) 輸配電業:擁有輸配電網,定位為「公共運輸者」,採獨占國營方式經營。
(3) 售電業:售電業分為再生能源售電業與公用售電業。
(A) 再生能源售電業:僅能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購電售予用戶。
(B) 公用售電業:為公用事業,對有電能需求之用戶具有「用戶最終供電保
障」,費率受管制。
3. 經濟部下設電價費率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及電力可靠度審議會,並指定
電業管制機關。
4. 全面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允許所有用戶自由選擇綠能或傳統電能供電來源。
5. 鼓勵再生能源發展:
(1) 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透過躉售、轉供及直供等多種方式售電,另開放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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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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