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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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壹、再生能源發展策略訂定及推動



            一、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民國98年6月12日完成立法,同年7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
            最主要的措施為以制定固定保障收購電價的方式,優惠收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電力,
            提供設置者合理的投資報酬。其內容摘要與效益評估,如圖6-1,詳細內容,如表6-1。





                                                推廣總量


                                   設立基金                        併聯及躉購
                                                                  義務
                                               再生能源
                                               發展條例


                                   躉購費率                         示範補助
                                               排除土地取

                                                 得限制








                   效益評估:
                   (一)  建立我國推動再生能源之法源,以充分開發自產能源,確保能源的穩
                       定供應及有效提高能源生產力,進而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

                   (二)  建立再生能源推動之財務支援結構,吸引投資者於國內開發自產之再
                       生能源,發展相關產業,並抑低                   室氣體排放量,達成能源、產業及
                       環保三贏之目標。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圖6-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內容摘要與效益評估



                                                                                                   61

                                                                                         經濟部能源局
                                                                                      2016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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