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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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壹、再生能源發展策略訂定及推動
一、法規依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民國98年6月12日完成立法,同年7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
最主要的措施為以制定固定保障收購電價的方式,優惠收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電力,
提供設置者合理的投資報酬。其內容摘要與效益評估,如圖6-1,詳細內容,如表6-1。
推廣總量
設立基金 併聯及躉購
義務
再生能源
發展條例
躉購費率 示範補助
排除土地取
得限制
效益評估:
(一) 建立我國推動再生能源之法源,以充分開發自產能源,確保能源的穩
定供應及有效提高能源生產力,進而提升國家整體之競爭力。
(二) 建立再生能源推動之財務支援結構,吸引投資者於國內開發自產之再
生能源,發展相關產業,並抑低 室氣體排放量,達成能源、產業及
環保三贏之目標。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圖6-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內容摘要與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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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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