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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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我國規劃至民國114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20%之目標,未來將以太陽光電與風力
發電為主要推動項目,並積極推動如生質能沼氣、地熱、小水力等設置開發,展現政府
積極推動再生能源之決心。同時針對再生能源發展重點項目,提出「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
畫」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草案)」等具體策略,以逐步朝向非核家園之願景邁進,
並可降低對於傳統化石能源的依賴,引領臺灣邁向綠能新世紀。
貳、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機制
一、緣起
基於再生能源具有循環再生永續利用、低度環境衝擊與潔淨之特性,民眾多能認同
發展之必要性,惟再生能源極易受氣候與日夜之環境條件因素影響,導致其供應較一般
化石能源不穩定;此外,相較於傳統化石能源發電,再生能源現階段單位產出成本較
高,導致其較難與化石燃料能源發電競爭,也影響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
因此,世界各國紛紛採行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藉由保證電能收購價格,提升民
眾及產業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意願,加速再生能源之發展。世界各國發展再生能
源之目的,皆是為了將再生能源成功導入電力市場,期以再生能源所產之電能取代國內
現有核能發電以及火力發電之部分設施。
綜上,本局藉由示範推廣強化民眾認識再生能源進而支持政府政策,並以強制收購
制度提供較化石能源優惠之電能收購費率,強制輸配電業義務併聯躉購,提升再生能源
的市場競爭力,建構穩定的產業供應體系,以確保再生能源能成功導入我國電力市場。
二、法源依據
於民國98年7月8日公布施行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最主要的措施是以制訂固
定保障收購電價的方式,優惠收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電力,提供設置者合理的投資報
酬。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
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
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
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確立我國躉購費率機制
及檢討週期。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
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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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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