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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表6-4 105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第1期上限費率 第2期上限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 分類 裝置容量級距
(新臺幣元/度) (新臺幣元/度)
1瓩以上不及20瓩 6.4813 6.4813
20瓩以上不及100瓩 5.2127 5.2127
屋頂型
太陽光電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4.8061 4.8061
500瓩以上 4.6679 4.6679
地面型 1瓩以上 4.6679 4.6679
註: 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適用表6-4上限費率:第1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
105年1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止完工者;第2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105
年7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完工者。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參、再生能源補助及推廣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推廣
政府為推動臺灣地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示範應用,於民國89年度開始每年編列預
算,提供獎勵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設備。且在民國98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規範電業併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所產生的電能與保障收購價格的雙重機制,獎勵
業者投資發電設備等,以推廣利用再生能源。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
獎勵」,本局選定太陽光電與海洋能發電,作為設備購置補助對象,於民國99年4月29日
公布「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由於海洋能相對於太陽能光電方面案例相對偏少,故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將「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修正為「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僅以補助太陽光電為主。依據「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認定,並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獎勵:
(一) 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置而與建築物整合以取代全部或部分建材,且移除後將致功能減
損者:
1. 頂蓋式:太陽光電模組直接作為全部或部分之頂蓋建材,具供建築物封閉、覆蓋
及防水功能。
2. 帷幕式:太陽光電模組直接作為帷幕牆之全部或部分建材,並具供建築物封閉及
防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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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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