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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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明定我國費率審定所需考量之參數。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為鼓勵與推廣無污染之綠色能源,
               提升再生能源設置者投資意願,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
               確保以優惠價格收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電力,提供發展再生能源之經濟誘因。



               三、執行狀況
                 為能順利執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達成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執行再生能源電價
               與設備之補貼、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由經濟
               部邀集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秉持公正客觀

               的角度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確保再生能源設置者
               得以獲取正當合理之報酬,健全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
                 為審定民國105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經濟部於104年7月組成「再生能源電

               能躉購費率審定會」,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處、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工業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
               基金會、臺灣資源再生協會及能源、經濟、財務、法律、工程、環境專家學者等21人組
               成。
                 分別於民國104年7月14日、9月25日、11月10日共召開3次審定會議,其中第3場審

               定會另邀請業者出席陳述意見,與委員進行問答;審定期間共召開3場審定會及9場分組
               會議(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3個分組各3場分組會議),另依「行
               政程序法」規定,舉辦2場次聽證會,共計14次會議,並於同年12月10日公告各類別再

               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105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之重要決議如下:
               (一)  105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下限費率為新臺幣2.7174元/度。
               (二)  105年度各類再生能源類別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計算公式維持與104年度相
                   同;裝置容量級距除風力發電外,其餘維持與104年度相同,風力發電部分,容量級

                   距1瓩以上不及10瓩調整為1瓩以上不及20瓩,10瓩以上調整為20瓩以上,其餘級距
                   不變。
               (三) 105年度計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平均資金成本率5.25%,並以單一費率躉購20年。

               (四)  105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增加2項獎勵措施,如太陽光電9月到12月競標得標
                   者上限費率適用、北部地區(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
                   市、宜蘭縣及花蓮縣)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加成機制,並延續過去5項獎勵措施。
                 105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審定結果如下表6-2至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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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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