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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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三、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8條中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
所產生之電能,應由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予以併聯、躉購,以及提供該發電設備停
機維修期間所需之電力,其電能乃依據該條例第9條公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
購費率躉購。但經營電力網之電業因電能躉購額外增加之費用則依據該條例第10條第1項
規定:「全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第6條第2項所定獎勵總量上限前設置之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其所產生之電能,係由電業依前條躉購或電業自行產生者,其費用得
申請補貼,但依其他法律規定有義務設置再生能源發電部分除外;費用補貼之申請,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本條例基金支應。」,該費用補貼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乃該條例
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較迴避成本增加之價差計算之;同條第4項則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再生能源費用補貼之申請與審核辦法」(已於民國99年4月29日
公告實施),俾利再生能源電能補貼作業有所依循。
依「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相關規定,其中涉及需協助之申請及
審核事宜可分為下列各項說明。
(一) 計算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
由於再生能源電能費率計算公式主要以公共政策角度為主,藉由財務之折現現金流
量分析,使其淨收益折現總和與期初設置成本相等。另再生能源電能計算公式所採參數
皆以市場實際成交價格或可佐證之數據等資訊,其中含政策因子之折現率參數。在此基
礎下,每年據此公告公平合理之躉購費率,以具有足夠的投資誘因。
電業依據所公告之費率,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產之電能或自行設置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產生之電能,其計量日期為發電設備併聯日;若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日前
施行日起,其價差之電能補貼費用。
(二) 實地查核電表儀器及報表
電業為申請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或自行產生之電能補貼費用,應設置各
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計量作為依據,並應按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別,記載
產生之度數,編具簡明月報,並應妥善保存5年以供備查。
(三) 審核再生能源電能補貼費用
電業應於每年度2月、8月底前檢具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及其細項、
全年度迴避成本及其細項等文件資料,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由於各類
型再生能源費率不同,電業需明確提供各類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購(發)電度數、簽約年
度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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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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