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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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據計畫內容完整性、執行期程合理性、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等,補助計畫至多可連續申

            請3年。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1.  再生能源資源調查:包含潛能調查與評估、設置現況盤點、饋線調查、土地盤點
                   含不利耕種土地、閒置土地、受污染土地、地主意願調查,及公(私)有屋頂可

                   設置量盤點等。
              2.  再生能源推動策略規劃:包含設置專責推動單位、法規制度研析含相關法規檢討
                   與修正、地方獎勵機制研擬,及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機制、溝通協調事項含土
                   地整合、民眾溝通機制建立、用地變更協處,及專區規劃推動、再生能源設置目
                   標規劃短、中、長期目標、配套措施及預期效益等。

              3.  再生能源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得包含招商活動、教育宣導、示範推廣、媒體行
                   銷及舉辦論壇或研討會等。
              另為提高申請補助單位執行推廣補助計畫之誘因,除本補助要點原規劃補助經費

            外,特增列「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優異補助」之規定。凡獲核定之申請補助單位,每年經
            本局評比推廣成果表現優異者,可額外獲得「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優異補助」,評比期間
            為自計畫開始之前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止,評比條件說明如下:
              1.  績優補助:評比期間新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容量為申請補助單位中排名
                   前3名且該容量逾3萬瓩者獲得績優補助。

              2.  優良補助:評比期間新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容量較該評比期間之前一年
                   度同期增加50%且該容量逾2萬瓩,並未獲前項績優補助者,可獲得優良補助。
              申請補助單位如獲得上開之額外補助經費,需併入下一年度執行總經費中,用以擴

            大再生能源推廣工作。


            (二)目前推動情形
              民國105年度共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
            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澎湖縣等15個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進行申請,經於同年12月14日召開審查會核定通過,後續將藉由本補助要點
            鼓勵更多地方政府投入推動再生能源,以加速再生能源在地化發展,進而提升我國再生
            能源發電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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