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2016 Bureau of Energy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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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生能源業務





                                    表6-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重點摘要內容

                    項目                                       內容
                  推廣總量        規劃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獎勵總量為650萬瓩至1,000萬瓩。
                              除向電業收取外,並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專款專用於補貼再生能源
                  設立基金        發展。其中電業繳交額,依使用能源種類(燃煤、燃油、燃氣、核能等)
                              進行收取。
                 併聯及躉購
                              建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市場,逐步發展國內再生能源市場機能。
                    義務
                              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委員會每年公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
                  躉購費率        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以設置者可回收成本並獲合理報酬為原則,審定
                              躉購費率。

                              獎勵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對象為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
                  示範補助
                              (BIPV)及地熱發電設備。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需用土地,準用「都市計畫
                 排除土地取
                              法」、「區域計畫法」、「森林法」及「漁港法」之相關規定,並可準
                   得限制
                              用「電業法」有關線路需用土地之取得程序及處置程序。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二、推動現況
                 有關我國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第1項授權每2年滾動
               檢討,有關民國114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目標擴大至2,000萬瓩、風
               力發電達420萬瓩、水力發電達215萬瓩、生質能發電達81.3萬瓩及地熱發電達20萬瓩。

                 我國雖無大量礦產資源,但蘊藏豐富再生能源,若可充分開發,除可減輕我國對外
               能源依存度過高及環境污染等問題,亦可帶動綠色能源相關產業發展,因此再生能源推
               動實屬必要。期未來透過各項再生能源政策的支持,加速我國再生能源設置。
                 截至民國105年底止,我國已完工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總裝置容量為470.8萬

               瓩,年發電量達127億度,每年可減少671萬噸二氧化碳排放。以下概要說明各項再生能
               源之發展現況及規劃,包含發電利用及非發電之再生能源熱利用。


               (一) 慣常水力發電

                 水力為我國開發最早的再生能源,以台電公司的大型水力發電廠為主,裝置容量達
               205萬瓩,民間水力電廠達3.9萬瓩,合計裝置容量達208.9萬瓩,占我國再生能源設置量
               40%。我國可開發之大型水力發電場址已接近飽和,故未來水力發電預期朝向小型或川
               流式發展,並採雙管齊下方式,一方面提供民間業者足夠的經濟誘因開發,另一方面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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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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