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經授能字第11304004330號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經能字第11358002410號 修正
一、 法源依據:為鼓勵再生能源直供及轉供,以符合我國能源轉型、綠能先行之政策方向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再生能源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費用並依電業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
二、 輸配電業提供各項必要之輔助服務、電力調度及轉供電能等服務,各服務項目用途如下:
(一)輔助服務:為維持電力供應安全與可靠、確保電力系統穩定、維持電力品質及因應偶發事故,提供調頻備轉容量、即時備轉容量、補充備轉容量、全黑啟動及其他(如調整電壓)等服務。
(二)電力調度:執行機組排程、系統平衡、即時調度、安全監控等調度服務,以及透過輸配電系統傳輸產生之電能傳輸損失。
(三)轉供電能:使用輸電及配電系統輸送電能。
三、 輔助服務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九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如附件一。
四、 電力調度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再依「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予以優惠,如附件二。
五、 轉供電能費率計算公式依電業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並依電力排碳係數分別訂定各燃料別費率,再依「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予以優惠。轉供輸電費率計算公式如附件三,轉供配電費率計算公式如附件四。
六、 支付輸配電業各項費率之對象及付費項目:
(一)再生能源發電業:
1.併網型直供:須支付輔助服務費及電力調度費。
2.轉供:須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二)再生能源售電業: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三)公用售電業: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四)自用發電設備:轉供自用部分須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
七、 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之計算結果均不含營業稅,輸配電業公告費率時,應自行計入營業稅。
八、 電力調度、輸電及配電三部門之合理利潤合計為輸配電業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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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