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03月15日
經能字第10504601050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4日
經能字第1060460124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03月28日
經能字第11358001170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以下稱本部)為辦理能源使用說明書之審查,提供本部專業諮詢,特設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能源使用說明書撰寫完整性之諮詢。
(二) 能源使用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諮詢。
(三) 其他有關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之建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署長兼任,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及由能源署指派署內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就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行業類別或能源使用設施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聘兼之。
四、本小組就同一申請案,以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遇特殊需要,得加開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 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
(二) 本人與申請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七、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檔案下載:能源使用說明書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