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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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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03月09日
經能字第10704601120號

 
一、能源供應事業應依行業別分別填列附表一至附表五之經營資料,每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經營資料。
二、行業別對照說明如附表六。
 
附  件:附表一、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 開啟附表一、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odt檔 開啟附表一、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pdf檔開啟附表一、煤炭銷售業能源申報表.doc檔
             附表二、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開啟附表二、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odt檔 開啟附表二、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檔開啟附表二、石油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檔
             附表三、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開啟附表三、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odt檔 開啟附表三、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檔開啟附表三、天然氣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檔
             附表四、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 開啟附表四、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odt檔 開啟附表四、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檔開啟附表四、電力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檔
             附表五、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開啟附表五、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odt檔 開啟附表五、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pdf檔開啟附表五、生質能及廢棄物供應業能源申報表.doc檔
             附表六、行業別對照說明 開啟附表六、行業別對照說明.odt檔 開啟附表六、行業別對照說明.pdf檔開啟附表六、行業別對照說明.doc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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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3  瀏覽人次:38,028,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