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一)依「能源管理法」第9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執行之。同法第12條並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二)依經濟部105年3月15日公告「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用電契約容量超過800瓩者,應依能源管理法第9條及第12條建立能源查核制度。
二、辦理方式
(一)每年1月函請各能源用戶填寫「能源用戶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並以上網或書面函送委辦計畫執行單位彙整。
(二)由委辦計畫執行單位依列管能源用戶申報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其中能源用戶「年度節電率」或104~113年期間「平均年節電率」未達1%者,中央主管機關就上述申報資料得不予核定。
(三)執行能源用戶能源查核資料之實地查驗與輔導(包括生產性質行業及非生產性質行業),透過專家診斷發掘節能潛力,並於次年辦理節能成效之追蹤。
三、執行成效
(一)能源大用戶申報104~110年節電量達189億度,平均年節電率達1.75%,相較98~103年(1%)提升約0.75倍。
(二)近六年(106~111年)累計輔導2,601家能源用戶,落實節能12.39萬公秉油當量。112年預計輔導435家能源用戶,預估節能1.05萬公秉油當量;累計至6月底已輔導163家能源用戶,預估節能0.68萬公秉油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