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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石油管理法相關業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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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的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石油設施設置管理、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及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查核業務,以促進石油業之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之產銷秩序。

 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範圍 
(一)石油設施設置管理業務補助費:依前一年度石油設施數量為計算基準,石油設施數量在50 以下者,補助新臺幣40 萬元;超過者每增加1 站增加補助新臺幣7 千元,補助總額以新臺幣270 萬元為限。
(二)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補助費:
1.油品化驗及油料、設施處理費用:每一取締案補助新臺幣4 萬元。
2. 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地方政府得依前一年度取締件數或計畫年度預定取締及巡查次數為計算基準擇一編列。依取締件數編列者,每案編列補助款新臺幣5千元;依取締及巡查次數編列者,每人每日編列補助款新臺幣1 千元。
3.檢舉獎金:每一處分案編列補助款新臺幣3 萬元。
(三)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查核業務補助經費:依年度查核家(次)數為計算基準,查核家(次)數在50 家(次)以下者,每1 家(次)補助新臺幣1 萬元;超過50 家(次)者,每增加1 家(次)補助新臺幣8 千元,補助總額以新臺幣180 萬元為限。

 申請程序 
(一)地方政府應於每年6 月底前,填具辦理石油管理業務年度補助計畫書,向本署申請次次年度補助經費。
(二)本署完成審議後,於次年5 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地方政府補助之額度。
(三)前項補助經費,地方政府應配合本署補助預算編列與執行時程納入年度預算。

 申請期間 
依本辦法公告受理期間辦理。
 

更新日期:1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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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0-04  瀏覽人次:39,32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