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查詢按鍵
熱門關鍵字: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節能標章
:::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解釋令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經能字第0九七0四六0四五二0號

廠商進口車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發給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者,其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對象,除該特定廠商外,亦及於該特定車型或車輛;持有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廠商,如經車輛原製造廠商保證供應予特定第三人之車型規格、品質,均同於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車輛者,得將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移轉於該特定第三人繼受之。
更新日期:113-01-10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及資通安全政策
聯絡地址:104100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交通位置圖 | 緊急應變聯絡中心
電話:(02)2772-1370  傳真:(02)2776-9417 or (02)2711-5891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更新日期:114-04-25  瀏覽人次:49,530,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