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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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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的 
(一)由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其油品及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均較一般地區為高,為保障該當地居民用油權益,並維持業者提供服務之意願,爰辦理前揭地區石油設施設(購)置、擴增或汰換、維護、用人成本及運輸費用。
(二)另為弭平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較鄰近非受補助地區所明顯增加之運載成本,故辦理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以維護當地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氣之權益。

 補助對象 
(一)設(購)置、擴增或汰換、維護、用人成本及運輸費用:
1.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
2.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3.離島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
4.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二)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實際居住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家用桶裝瓦斯之用戶。

 補助範圍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相關業者:
1.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2.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3.加油站、漁船加油站之用人成本。
4.汽油、柴油所需之陸運費用。
(二)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1.加氣站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2.加氣站用人成本。
(三)離島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
1.油品設施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2.油品設施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3.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之用人成本。
4.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所需之海運費用。
(四)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1.除加氣站以外之液化石油氣設施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2.液化石油氣設施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3.加氣站之用人成本。
4.液化石油氣所需之海運費用。
5.運送鋼瓶至臺灣本島進行檢驗所需之海運費用。
6.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之陸運費用。
7.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陸運費用。
8.灌裝成本。
(五)實際居住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家用桶裝瓦斯之用戶:家用桶裝瓦斯差價。

 申請程序 
(一)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
1.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
應於完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日起90 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1)設(購)置執行報告書。
(2)經營許可執照。
(3)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4)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5)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以外石油設施:
(1)應於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①業務計畫書。
②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
③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申請經審查核可,應於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審查:
①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②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③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④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
⑤完工後之設備清冊。
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
1.申請本項費用補助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提出申請,並以1年1 次為原則。
(1)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①業務計畫書。
②擴增或汰換前之設施照片。
③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
④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申請經審查核可,應於購買或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審查:
①完工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之情事,應另檢具擴增或汰換時,該設施施作中之照片。
②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③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④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
⑤完工後之設備清冊。
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但因情事急迫,而未能於購買或施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得於購買或完工後90 日內,且不以1年1 次為限。
(1)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①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
②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③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④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三)石油設施維護費用補助
1.應於每年4 月及10 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於審查核可之日起90 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1)4 月底前申請者,應檢具上一年度下半年之維護執行報告書;10 月底前申請者,應檢具當年度上半年之維護執行報告書。
(2)維護前、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之情事,應另檢具該設施於維護中或施作中之照片。
(3)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4)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
1.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
(1)申請表。
(2)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
(3)領款收據或發票。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申請前項補助款,應另檢具該季之每月油品發油量單據。
(五)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陸運運輸費用補助
1.申請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陸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11 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2.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站務經營概況。
(2)負責運輸之業者。
(3)油品名稱及其供應來源、運輸方式、數量、運輸里程數。
(4)最近供應來源之運輸里程距離資料。
(5)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
(6)年度運輸費用預算。
(7)為辦理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六)申請離島地區油品海運運輸費用補助,應於每年11 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七)申請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海運、陸運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應於每年11 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 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八)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檢具身分證,至鄉(鎮、市、區) 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補助領據,申請者提出申請後,同一戶內之成員不得重複提出申請。

 申請期間 
依本辦法公告受理期間辦理。
 

更新日期:1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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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2-07  瀏覽人次:39,848,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