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經能字第09904607360號公告訂定
主 旨: 訂定「國內石油市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之認定與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 「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國內石油國內石油市場油品供需失調之虞認定與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
(一) 認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突發因素,預期國內油品供應量將減少並影響國內油品市場穩定之情形。
(二) 限制期間及條件:自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石油市場有供需失調之虞起,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國內油品供應量已無影響國內石油市場穩定供應之時止。
(三) 限制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石油煉製業者、輸入業者及輸出業者每週提報下列資料:
1、自認定日起前一週之煉製、輸入、輸出及銷售表。
2、自認定日起次二週之煉製、輸入、輸出及銷售計畫表。
3、上揭提報資料;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縮短提報期限。
二、國內石油市場油品供需失調認定與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
(一) 認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突然因素,預期國內油品月供應量將減少達去年同期供應量百分之十並影響國內石油市場穩定供應之情形。
(二) 限制期間及條件:自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石油市場有供需失調起,至國內油品月供應量減少低於百分之十,且已無影響國內石油市場穩定供應之時止,以一個月為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長之。
(三) 限制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但石油輸出業同時具有石油煉製業許可者,得檢具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輸出契約影本、配合政府充分供應國內需求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輸出同意文件者,得輸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