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458000980號
主 旨:公告「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公告「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如下:
一、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
(一) 無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者:新臺幣2,020萬元。
(二) 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者:新臺幣2,060萬元。
二、 離島地區:新臺幣2,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