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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汽油、柴油、煤油、輕油、液化石油氣、航空燃油及燃料油為准許石油輸入業輸入之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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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九○)能字第○九○○四六二八○九○號

 
主   旨:公告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汽油、柴油、煤油、輕油、液化石油氣、航空燃油及燃料油為准許石油輸入業輸入之石油,並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依   據:「石油管理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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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6  瀏覽人次:38,05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