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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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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7月
能源局修訂
 
一、前言
為有效運用石油基金,執行獎勵石油及天然氣之探勘開發活動,經濟部已公告「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期以提高業者投入探勘誘因,能進一步提高我國油氣自主率,亦可符合油氣探勘發展趨勢及執行現況,使補助相關規定更為完備。為配合本局內部作業程序,及彙整申請本要點所需之相關資料,特編印本須知以利相關作業之推動。其中探勘係指所選擇之礦區內依探勘計畫實施之測勘、鑽井或其他相關工作;開發係指所選擇之礦區內依開發計畫實施之鑽井及設備建造或其他相關工作。
 
二、申請者資格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1.以經營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為主要業務;或提出具有經營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能力之證明文件。
 2.國人持股比例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3.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申請者於國內進行探勘開發,須取得礦業權執照,於國外進行探勘開發,須取得礦業權相關證明文件,於大陸地區進行探勘開發,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礦業權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補助範圍
(一)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計畫申請之補助範圍以下列工作必要支出為限:
 1.探勘油氣必要之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等測勘調查及研究。
 2.探勘開發油氣之鑽井作業。
 3.其他與油氣探勘、開發相關之項目,經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二)前項之補助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差旅費、維護費、新增之必要設備費等,其中人事費含薪俸、工資及津貼,但不得支付退休金、資遣費及任何意外事件之賠償、撫卹暨喪葬費用。接受本基金補助之礦區,其發生礦場安全事故或礦區災害之支出,概由申請人負責,不得在本基金補助經費內報銷。
(三)個別計畫按年度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補助獎勵探勘開發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經評審委員會審查,認有特別探勘價值者,得不受限制。
 1.個別探勘計畫補助總額以不超過申請者分攤該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2.個別開發計畫補助總額以不超過申請者分攤該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二為限。
 
四、作業程序
(一)石油基金獎勵探勘石油及天然氣計畫作業流程 開啟石油基金獎勵探勘石油及天然氣計畫作業流程.pdf檔
(二)石油基金獎勵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作業流程 開啟石油基金獎勵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作業流程.pdf檔
 
五、審查原則
(一)本須知之審查工作分資格與一般事項審查及計畫審查:
 1.資格與一般事項審查:由能源局承辦單位負責審查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格式與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並填寫資格審查表,再就計畫書內容及一般性事項進行審查,提供意見給評審委員參考。在資格審查中,將視需要請申請者補充財務證明。
 2.計畫審查:由能源局邀請相關專家或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共同審查,屬於探勘計畫之申請者,依其專業技術分析(包含地主國風險、探勘計畫目標區以往探勘實績資料、計畫內容及相關技術說明、石油系統盆地分析、鑽探之風險及發現油氣機率合理性、探勘計畫可採蘊藏量評估合理性),及投資效益(包含探勘計畫之礦區油氣潛能分析、投資經濟分析合理性、預期效益);屬於開發計畫之申請者,依其專業技術分析(包含地主國風險、計畫規劃完整性、探採技術及評估能力及礦區經營管理經驗與能力等),及投資效益(包含資金運用分析、經濟分析之合理性及預期效益等)等項進行審議。
 
六、申請作業程序
申請作業程序 開啟申請作業程序.pdf檔
送件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2樓 能源局
諮詢服務:(1)經濟部能源局石油及瓦斯組,電話:02-27721370、傳真:02-27526967
 (2)油氣探勘開發及技術研發計畫管理辦公室,電話:02-87723818、傳真:02-87727202
 
七、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資料:檢送下列資料
 1.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資格自行檢查表(附件1 開啟附件1-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資格自行檢查表.doc檔 開啟附件1-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資格自行檢查表.odt檔 開啟附件1-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資格自行檢查表.pdf檔)。
 2.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書自檢表(附件2 開啟附件2-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書自檢表.doc檔 開啟附件2-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書自檢表.odt檔 開啟附件2-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書自檢表.pdf檔)。
 3.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附件3 開啟附件3-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doc檔 開啟附件3-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odt檔 開啟附件3-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pdf檔)。
 4.資格證明(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經營探勘開發業務之證明文件、國人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三億元以上等相關文件)。
 5.國內探勘開發案須檢附礦業權執照;國外進行探勘開發案,須檢附礦業權相關證明文件;大陸地區進行探勘開發案,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礦業權相關證明文件。
 6.國外探勘計畫申請者請提供如IHS公司國家油氣風險環境指數配分對照表相關資料供參考。
 7.石油及天然氣探勘開發計畫書壹式二十五份及光碟片壹份(附件4 開啟附件4-計畫書格式.doc檔 開啟附件4-計畫書格式.odt檔 開啟附件4-計畫書格式.pdf檔)。
計畫書應戴明下列事項:
(1)公司概況。
(2)礦區概況,包括礦區及鄰近地區地理環境說明、礦區鄰近地區探勘及油氣發現概況,以及礦區歷年探勘工作之績效與支出情形。國內須加附國營礦業權礦區執照或承租證明文件,國外或大陸地區須加附申請者或其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礦業權相關證明文件。
(3)計畫內容及相關技術說明,包括區域地質背景(含盆地型態、地層及構造)、石油系統分析、油氣潛能評估,以及鑽探規劃與開發構想。
(4)計畫之投資技術評估及效益分析,包括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油氣潛能評估、資源量估算、投資效益分析,以及風險分析與因應對策。
(5)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計畫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經費。
(7)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本局公告事項。
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在一年以上者,須同時提出全程計畫(附件5)及年度計畫;第二年度以後所執行之計畫,除內容有重大變更或年度補助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者外,採書面審查,不另辦理評審會議之審議程序。
全程計畫第二年度以後執行之計畫由評審會議依實際狀況決定生效日期,採書面審查者,由本局核定。
(二)送件地點: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2樓(能源局)
 
八、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須知僅適用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以經營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為主要業務,或提出具有經營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能力之證明文件,並進行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之計畫。
(二)申請者提出計畫前,請與本局相關業務承辦同仁溝通、說明,確認符合各項申請條件及經費原則後再行申請。
(三)申請本局補助之計畫,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單獨設帳。
(四)補助合約以計畫審查通過後之次日為生效日;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通知所定期限內辦理補助合約之簽定;逾期未辦理,除經本局同意展期者,視同棄權。全程計畫第二年度以後執行計畫之合約,經評審會議審查者,由評審委員會依實際狀況決定生效日期;採書面審查者,由本局核定之。
(五)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獲得具經濟開採價值之油氣時,應於全程計畫結案後,返還補助款及繳納回饋金。回饋金及補助款之返還以等額年金法計算,並合併加總後以分期方式繳交。回饋金計算方式如下:
 1.探勘計畫:以補助款為本金,按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於計畫生效日當月公告之五大銀行新承做放款金額與利率統計表之資本支出貸款利率為基礎加計風險加碼百分之三為年利率,並以等額年金法計算各期還款金額,各期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期數為還款總額,還款總額扣除補助款即為回饋金。
 2.開發計畫:以補助款為本金,按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於計畫生效日當月公告之五大銀行新承做放款金額與利率統計表之資本支出貸款利率為基礎加計風險加碼百分之一點五為年利率,並以等額年金法計算各期還款金額,各期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期數為還款總額,還款總額扣除補助款即為回饋金。
補助款之返還及回饋金之繳納,以一年為一期,於每期期終繳交能源局,直至補助款返還完畢及回饋金繳清為止;其礦區因歸還、合約終止或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而終止生產、廢井時,則自前述終止生產、廢井時起,終止補助款之返還及回饋金之繳納,受補助者並應將已受領之補助款一次返還。補助款及回饋金分年繳交期數,以不超過該計畫規劃生產年數為原則,但不得低於一期,至多以十五期為限。
受補助者未獲得具經濟開採價值之油氣時,補助款免予返還。
受補助者於礦區生產時,繳交補助款及回饋金之義務,不因合約終止或計畫執行期間屆滿而消滅。
(六)本局補助計畫所生產之油、氣,於國內油、氣供需失衡時,本局得依該計畫補助額度內,要求受補助者提供油、氣供應。
(七)計畫簽約後,受補助者請領補助款時,須檢附與補助金同額之銀行保證書,並支付石油基金專戶之經辦銀行所代為轉撥補助款之手續費。
(八)如為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則需填寫全程計畫書(附件5 開啟附件5-全程計畫書格式.doc檔 開啟附件5-全程計畫書格式.odt檔 開啟附件5-全程計畫書格式.pdf檔)。
(九)計畫結束後,應依合約規定時程國內探勘計畫檢送成果報告書壹式三份及電子檔壹份,結案報告書壹式二十份及電子檔壹份。國外及大陸地區探勘計畫檢送年度成果報告書壹式二十份及電子檔壹份,全程計畫結束後,檢送結案報告書壹式二十份及電子檔壹份。
       (十)國外探勘開發計畫全程計畫執行期間在一年以上者,成果報告皆採書面審查、結案報告則召開審查會議;國內探勘開發計畫補助案,未探獲油氣者,結案報告採召開審查會議、成功探獲油氣者,採書面審查方式。上述探勘補助計畫,得視需要而變更審查方式。
 
附件
附件1、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資格自行檢查表 開啟附件1-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資格自行檢查表.doc檔 開啟附件1-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資格自行檢查表.odt檔 開啟附件1-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資格自行檢查表.pdf檔
附件2、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自檢表 開啟附件2-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書自檢表.doc檔 開啟附件2-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書自檢表.odt檔 開啟附件2-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書自檢表.pdf檔
附件3、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 開啟附件3-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doc檔 開啟附件3-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odt檔 開啟附件3-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書.pdf檔
附件4、計畫書格式 開啟附件4-計畫書格式.doc檔 開啟附件4-計畫書格式.odt檔 開啟附件4-計畫書格式.pdf檔
附件5、全程計畫書格式 開啟附件5-全程計畫書格式.doc檔 開啟附件5-全程計畫書格式.odt檔 開啟附件5-全程計畫書格式.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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