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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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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4月
能源署修訂
 
壹、前言
經濟部依據石油管理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為有效運用石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單位,執行獎勵石油開發技術之研究,爰依據經濟部發布之「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執行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為配合本署內部作業程序,及彙整申請所需之相關資料,特編印本須知以利相關作業推動及業界參考運用。
 
貳、申請者資格
一、申請本基金補助計畫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
(二)設有石油開發技術專責部門。
二、申請本基金之補助計畫,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者,申請者之資格條件得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三、申請者於申請補助時,應向本署聲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於執行本署計畫時,二年內未曾有可歸責於申請者之解約紀錄。
(二)申請者因履行本署之補助契約,未曾經本署表示違約而不得提出計畫申請;或曾違約而經本署表示不得提出計畫申請之期間已屆滿。
申請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署不得提供補助;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准予補助之決定,並解除補助契約。
 
參、申請之技術研發範圍
一、本須知所稱石油開發技術,指石油或天然氣之探勘、開發、生產研究及綜合研究。
二、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應符合本署公告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目標與方向。
 
肆、應備申請資料
一、申請者應備資料包括:
(一)計畫申請表(格式參見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doc檔 開啟附件二.odt檔 開啟附件二.pdf檔):一式一份
(二)計畫書(格式參見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一式十五份(另含電子資料檔一份)
(三)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一式一份
(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影本:一式一份
(五)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申請日前六個月以內):一份
(六)若係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應檢附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計畫屬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及公立大學院校提出者,得免檢附 (三)、(四)及(五)文件。
二、申請者應依本須知規定檢具計畫書,其內容包括計畫名稱、公司或機關概況、研究目的及計畫目標、背景分析、研究方法與步驟、研究人員與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形、研究經費、研究進度及預期研發成果等,經由該單位備函向本署提出申請。研究計畫期程以一至三年為原則,全程最多以三年為限,全程多年計畫仍應每年審查。
三、申請者應依本須知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書撰寫格式」撰寫計畫書。
四、各項經費編列應符合本須知附件四 開啟附件四.doc檔 開啟附件四.odt檔 開啟附件四.pdf檔「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
 
伍、送件地點與諮詢服務
一、送件地點:「經濟部能源署油氣發展及管理組」(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2F)
二、諮詢服務:
(一)油氣探勘開發及研發計畫管理辦公室
電話:(02)8772-3818;傳真:(02)8772-7202
(二)經濟部能源署油氣發展及管理組
電話:(02)2772-1370 分機 6214;傳真:(02)2752-6967
三、 本須知資料可由能源署網站(https://www.moeaea.gov.tw)取得相關電子檔案
 
陸、作業流程
 ● 本署公告受理申請
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本署公告受理申請時間,以每年8月15日至9月底為原則,並由本署公告之。
 ● 撰寫計畫書
 1.請詳讀申請須知:相關資訊可利用能源署網站(https://www.moeaea.gov.tw)。
 2.請依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計畫書格式撰寫計畫書。
 3.各項經費編列應符合附件四 開啟附件四.doc檔 開啟附件四.odt檔 開啟附件四.pdf檔 「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
 4.撰寫計畫書時,公司研發、企劃、會計及財務部門應充分溝通,以確保計畫有效執行。
 ● 備妥資料並提出申請:
 1.請備妥本須知中「肆、申請應備資料」所列項目,備文送本署。
 2.送件前應自行查對,確認各項申請應備資料及計畫書內容符合規定。
 ● 初步審查:
資格文件檢查或計畫性質審查不符合者,以退、補件或建議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
 ● 計畫內容審查:
本署應聘請專家、學者進行計畫內容審查,申請者應準備簡報資料並出席審查會議,依本署評審小組之審查意見作回覆說明,並修正計畫書。
 ● 修正計畫書:
計畫書修正後,準備十份計畫書(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肆份)備文函送本署,辦理簽約。
 ● 簽約執行:
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辦理簽約。本署之計畫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但核定日在次年1/1之前者,以次年1/1為合約生效日。
 ● 工作報告:
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署提出工作報告(附件六 開啟附件六.xls檔 開啟附件六.ods檔 開啟附件六.pdf檔,含經費實際動支表),開立發票或領據向本署申請撥款。
 ● 補助款查證:
受補助者應將本署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設帳管理。本署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 期中報告:
本署得視需要舉辦期中審查會議。
 ● 成果發表會:
受補助者應依本署要求於計畫結束前舉辦成果發表會。
 ● 期末報告:
應依契約書規定時間繳交期末報告初稿,準備簡報資料並出席審查會議。依本署評審小組之審查意見作回覆說明,修正期末報告、結案。
 ● 績效評估作業:
計畫結案後進行績效評估作業,並告知受補助者績效評估結果。
註: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受理申請時間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並以本署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
 
柒、申請計畫之權利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一、計畫申請階段
(一)本基金補助之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本署公告受理申請時間,以每年8月15日至9月底為原則。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受理申請時間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二)研究計畫期程以1至3年為原則,全程最多以3年為限,全程多年計畫仍應每年審查。
(三)經費補助範圍應符合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事項:
 1.參與計畫之專職或兼職研究相關人員人事費。
 2.國內、外差旅費及運費。
 3.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4.維護費。
 5.業務費。
 6.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
經費編列應符合「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附件四 開啟附件四.doc檔 開啟附件四.odt檔 開啟附件四.pdf檔)。本基金提供之補助款,應不超過前項可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補助比例不受限制。
(四)申請者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研發之技術應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五)本署之計畫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但核定日在次年1月1日之前者,以次年1月1日為合約生效日。執行政府政策且經經濟部核定之計畫則以本署核定日為合約生效日。
二、計畫審查階段
(一)申請者資格、應備申請資料或計畫性質審查不符合者,本署得以要求補件、退件或建議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申請者未依本署要求於規定時間內補件者,本署得以退件方式辦理。
(二)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進行計畫內容審查,並於預算額度內,評定其計畫經費及補助比例,含產學合作之計畫(產學合作對象限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得調增其補助款。遴選方式如下:
 1.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補助計畫審查會議置專家、學者9人至11人,應具有與石油、地質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聘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專家或學者參與評審,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3.專家或學者建議名單,由計畫管理辦公室參考當年度計畫屬性,挑選具公共工程委員身分或具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建立名單遴選後,簽報本署署長同意。
 4.前點所定專家、學者,每一年度依計畫屬性重新聘任參與評審,每年以更換三分之一為原則,連續擔任審查之專家、學者以3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並經本署署長簽准者,不在此限。
 5.參與之審查專家、學者置召集人1人,綜理審查會議事宜;副召集人1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會議事宜。
 6.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由本署指定專家、學者擔任。
 7.審查會議之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三)申請者向本署申請補助之計畫,若該年度本署受理計畫之申請補助總額超過年度編列預算額度時,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以排序方式,決定優先補助次序。倘排序至某計畫,因本署年度預算不足以支應該計畫申請補助總額時,將行文徵詢該計畫申請者,該計畫之補助金額以本署當年度預算餘額為限,由其自行決定是否同意接受本署補助。其餘超過年度編列預算額度之計畫本年度本署不予補助。
三、計畫簽約階段
(一)申請者應於補助核准函所訂期間內簽訂補助契約。 申請者未依前項規定於所訂期間內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者,除經本署同意展延外,補助核准函失其效力。
(二)辦理簽約(契約範本參見附件五-1開啟附件五-1.doc檔 開啟附件五-1.odt檔 開啟附件五-1.pdf檔及五-2開啟附件五-2.doc檔 開啟附件五-2.odt檔 開啟附件五.pdf檔)時,應依契約規範繳交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三)受補助者應配合本須知、契約書、計畫管理作業之各項要求事項。
四、計畫執行階段
(一)受補助者應將本署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設帳管理。本署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受補助者應將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本署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署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二)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署提出工作報告(參考附件六 開啟附件六.xls檔 開啟附件六.ods檔 開啟附件六.pdf檔,含經費實際動支表),開立發票或領據向本署申請撥款,經認可後辦理撥付。
(三)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款之節餘,應繳回本署。
(四)本署得視需要舉辦期中審查、期末審查,受補助者應予配合。期中審查與期末審查之專家、學者由當年度計畫審查之專家、學者續任。
(五)計畫主持人、技術規格、預算、出國任務之變更屬於重要計畫變更,受補助者須另行專案報本署核准後方得執行。人員異動、出國地點、出國日期、合作研究、研究發展設備之變更屬於一般變更,受補助者須於工作報告、期中報告或期末報告中報請本署備查。計畫經費之變更及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本署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六)參與計畫人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紀錄,本署得隨時進行查核。
(七)執行產學合作且經調增其補助款之計畫,受補助者因故未執行產學合作時,其調增之補助款本署不予核撥。
五、計畫結案
受補助者應依本署要求於計畫結束前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或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本署提供成果運用等計畫相關成效資料。
六、其他
(一)計畫執行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1.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2.所進行之工作及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3.發生契約內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4.受補助者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二)本署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者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及各種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均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會計法、審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署進行後續查核,如發現受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本署核准補助之計畫,若因年度預算被刪減(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署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署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終止契約。
(五)依本須知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究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經濟部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目的,與受補助者協議取得無償、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權,以實施該研究成果。
(六)接受本署補助,負有本署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
(七)本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本署網站。
(八)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相關人員(含審查委員)均應遵守「經濟部能源署審查獎勵與補助案件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如附件九 開啟附件九.doc檔 開啟附件九.odt檔 開啟附件九.pdf檔)。
捌、附件
附件一: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開啟附件一.doc檔 開啟附件一.odt檔 開啟附件一.pdf檔
附件二: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表 開啟附件二.doc檔 開啟附件二.odt檔 開啟附件二.pdf檔
附件三: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書撰寫格式 開啟附件三.doc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
附件四: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補助範圍與編列原則 開啟附件四.doc檔 開啟附件四.odt檔 開啟附件四.pdf檔
附件五-1: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補助契約書(參考範本-含產學) 開啟附件五-1.doc檔 開啟附件五-1.odt檔 開啟附件五-1.pdf檔
附件五-2: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補助契約書(參考範本-不含產學) 開啟附件五-2.doc檔 開啟附件五-2.odt檔 開啟附件五-2.pdf檔
附件六: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工作報告格式 開啟附件六.xls檔 開啟附件六.ods檔 開啟附件六.pdf檔
附件七:期中報告格式範本 開啟附件七.doc檔 開啟附件七.odt檔 開啟附件七.pdf檔
附件八:期末報告格式範本 開啟附件八.doc檔 開啟附件八.odt檔 開啟附件八.pdf檔
附件九:經濟部能源署審查獎勵與補助案件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開啟附件九.doc檔 開啟附件九.odt檔 開啟附件九.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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