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以太陽光電擬設置魚塭場域之土地所有權人(下稱地主)與實際養殖使用行為是否為同一人、以及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併聯開始購電計價為區別,分別擬訂以下四套參考契約,並得視個案情形酌於調整各條款內容:
一、土地所有權與養殖使用非同者,光電業者應分別與地主及養殖戶分別簽訂土地租約及養殖使用契約:
二、土地所有權與養殖使用為同者,光電業者僅租地設置光電:
三、土地所有權與養殖使用非同者,光電業者應分別與地主及養殖戶分別簽訂土地租約及養殖使用契約,並納入漁民團體協助輔導養殖或找替代漁民之義務:
四、土地所有權與養殖使用為同者,光電業者僅租地設置光電,並納入漁民團體協助輔導養殖或找替代漁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