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符合國際邁向2050的綠電需求,協助國內業者取得綠電,保持產業競爭力,爰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所發電能,可以銷售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由再生能源售電業轉售予企業用戶。
二、法規函示:
經濟部112年12月14日經授能字第11200342600號函
三、函示內容:
依據「電業法」第69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生產電能所使用之能源屬再生能源者,其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另依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再生能源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發電能,未限定購電對象身分為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爰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申請設置且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即第二型及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生產之電能得銷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
四、第二、三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所產之電能銷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之申辦流程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