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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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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處電業間、電業與用戶間、售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之爭議,特設經濟部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之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本部能源署署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有關機關代表。
(二) 具有法律、電力技術、財會經濟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最近一年內曾受電業委託從事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及擔任電業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五、本會委員中,有關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係以所任職務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其他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會幕僚事務,由本部能源署署長兼任。
 
七、本會日常業務由本部能源署兼辦;必要時,得設專案工作小組,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資料蒐集及調查。
 
八、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九、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業者列席。
 
十、本會之審議結果,應提報本部核定。本會之審議結果,應提報本部核定。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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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0  瀏覽人次:38,020,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