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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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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經能字第10604603550號
 
主  旨:公告「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
 
依  據:「電業法」第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為:
一、政府機關(構)、法人、依法登記之商業。
二、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限於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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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5-29  瀏覽人次:53,90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