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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石油安全存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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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進口石油依存度高,儲備石油安全存量有其必要性。依石油管理法第24條,我國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國內銷售及使用量60日之安全存量,政府則儲備30日安全存量。透過每月定期資料申報及不定期存量查核,可確保國內石油之穩定供應。

政府不定期執行安全存量查核
更新日期:1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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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2-09  瀏覽人次:39,856,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