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九○)能字第○九○○四六一八○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經能字第○九一○四六○二四○○號公告修正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經能字第○九三○四六○一五一○號公告修正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經能字第○九三○四六一○一八○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經授能字第0942008462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經授能字第0962008001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經授能字第0982008195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經能字第0980460720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經能字第1020460757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02月26日
經能字第10503803430號公告修正
主 旨:修正「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二、探採石油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為每公秉新臺幣130元。
三、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為每公秉新臺幣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