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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教育標竿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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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的 
藉由公開表揚與示範觀摩活動,展現學校推動能源教育之成效,並鼓勵學校持續推動能源教育工作,提升國民中小學師生能源素養,拓展能源教育宣導及節能減碳之成效。

 實施對象 
(一)依法設立之國民中、小學。
(二)2年內未曾獲推動能源教育績優學校金獎或銀獎者。

 實施方式 
依國民中、小學推動能源教育有卓越績效者,以全國地理位置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及離島等4 個區域進行評比,依推動成果評選能源教育標竿學校獎項如下:
(一)金獎:選出4 所學校,每區域各1 所為原則,頒發金獎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10 萬元。
(二)銀獎:選出8 所學校,每區域各2所為原則,頒發銀獎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5 萬元。
(三)優選獎:選出8 所學校,每區域各2所為原則,頒發優選獎獎牌乙座及獎金新臺幣2萬元。

 申請程序 
(一)參加選拔之學校透過教育局(處)推薦報名。
(二)初審:由獲推薦學校填寫參選學校執行情形摘要表及具體推動能源教育之相關書面資料,由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三)複審:由審查委員進行實地訪查,以瞭解其推動能源教育之具體事實並評比其推動成效,再召開複審會議推薦標竿學校名單。
(四)決審:由決審評審小組,參考複審結果評選出標竿學校,予以公開表揚及獎勵。

 申請期間 
每年於3月至4月中旬間受理報名。
 

更新日期:1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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