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本署委辦計畫繁多,為深化私部門廉潔治理,爰於本署「行政政策類」、「科技計畫類」及「資訊服務類」等委辦契約中,訂定「廉潔條款」,內容規範含括廠商應誠信經營、所屬執行人員應公正執行受託業務、不得違反法規、契約、廠商規約及假藉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不得接受與業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遇利益衝突情事即應迴避,以及按法規及契約恪守保密義務等各項廉潔要求。另就受機關行政委託廠商,於委託範圍內(受託行使公權力),視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參照),所屬執行人員於從事與委託機關職務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時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參照)。為使廠商及所屬執行人員了解其受託行使公權力執行業務時之權利義務,特於條款中要求自辦「廉潔教育訓練」,以避免因不諳法律而誤蹈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