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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與電機有關科系】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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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8年07月08日
經能字第10804603000號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與電機有關科系」,係指修習專業科目學分至少1/3以上與其畢業之大專院校所定電機科系課程相同,並包括「基本電學」、「電工原理」、「電子學」、「電路學」、「電力電子學」、「電機機械」、「太陽光電」、「風力發電」、「機電整合技術」、「電力系統」或「輸配電學」等11科目之一者。

部  長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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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0  瀏覽人次:38,019,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