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一)依「能源管理法」第9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執行之。同法第12條並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二)為提高企業用電效率,並持續推動能源用戶節電,經濟部於114年1月2日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 除要求能源用戶落實節電目標管理,並提升企業節能責任。
(三)115年5月18日公告「能源用戶辦理節能診斷及訂定節能計畫規定」,要求能源用戶依規定辦理節能診斷及提交5年節能計畫;期望企業透過盤點耗能設備,掌握能源使用現況,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二、辦理方式
(一)針對能源查核制度,能源署每年函請列管能源用戶於1月底填報「能源用戶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並由能源用戶透過線上系統申報或以書面函送能源署委託辦理能源查核業務之委辦計畫執行單位彙整。申報資料將由該委辦計畫執行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書面審查,確認內容完整且符合規定後,報請能源署辦理核備。
(二)針對節能目標規定,能源署於每年函請受規範之公司於3月底前辦理節電成效線上申報,並要求各公司於114年至117年間,依其總契約用電容量級距,達成平均年節電率及年度節電率1.0%至1.5%以上之目標。
(三)針對強制節能診斷規定,能源署已建置「節能診斷資訊專區」(網址
https://ea03.moeaea.gov.tw/e0405/01/EnerPlan),提供能源用戶查詢診斷團隊資訊,並辦理法規說明會,輔導能源用戶盡速瞭解與落實新規定。
(四)執行能源用戶能源查核資料之實地查驗與輔導(包括生產性質行業及非生產性質行業),透過專家診斷發掘節能潛力,並於次年辦理節能成效之追蹤。
三、執行成效
(一)能源大用戶(約4900家)占我國總用電之57%,於104年至113年累計節電量達277.26億度,平均年節電率1.77%,相較94年至103年(0.99%)提升0.79倍。
(二)109年至114年累計輔導2,600家能源用戶,落實節能9.19萬公噸油當量。115年預計輔導435家能源用戶,發掘節能潛力1.8萬公噸油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