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說明
為逐步提高我國車輛能源使用效率,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實施車輛耗用能源管理,依不同車型之排氣量等級訂定標準,不符合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並配合國際趨勢檢討及分階段提高能源效率標準。
二、辦理情形
(一)我國採分級強制性管理措施,為回應國際社會對於我國車輛耗能標準所關切的議題,103/08/11修正發布「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並納入與美國、歐盟及日本相當的車輛耗能整廠總量管理措施及少量車管理機制。
(二)我國機車自105年起實施總量管理機制,汽車自106年起實施總量管理機制。
(三)為鼓勵電動車發展,於108/9/1發布實施「經濟部能源局電動車自願性能源效率標示作業要點」,開始辦理國內電動車自願性能源效率標示,自111/1/1發布實施「電動車輛能源效率標示格式」,開始辦理國內電動車強制性能源效率標示。
三、總量耗能管制成效
(一)機車:我國機車自105年起實施總量管理機制,截至111年11月底機車之平均耗能為49.05km/L,相較總量管理實施前之整體新車燃油效率水準,實質提高達17.1%。
(二)汽車:我國汽車自106年起實施總量管理機制,截至111年11月底小客車及小貨車之平均耗能為17.2km/L及12.97km/L,相較總量管理實施前之整體新車燃油效率水準,實質提高達18.6%及13.8%。
四、後續規劃
依107/10/18修正發布之「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國內已自111年開始實施車輛耗能新標準,並刻正規劃於實施下一階段(120年)新標準,逐步提高我國車輛能源使用效率。
備註:相關資訊請參閱「車輛耗能研究網站」(
https://auto.itri.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