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推動建立多元廢棄物或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沼氣及其發電設施之整合系統,以展示沼氣發電整合技術之應用體系。
補助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稱機關)申請補助設置沼氣發電系統者。
補助範圍
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費:申請補助設置之沼氣發電系統,其沼氣純化設施及沼氣發電機組符合下列規格,且自補助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設置者,得給予補助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費:
(一)沼氣純化設施:由廢棄物、廢(污)水或污泥經厭氧消化設備產出沼氣,且經純化設施去除硫化氫後,其硫化氫出口濃度應低於350ppm。
(二)沼氣發電機組:
1.115年至116年申請者,總裝置容量為30瓩以上未達500瓩。
2.屬新品設備且未曾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設備登記。
3.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
4.月容量因數達66%以上,並將產出電力引接應用或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併聯。
前項沼氣發電系統非由申請機關自設者,應於申請前與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者簽訂沼氣發電系統設置契約書或意向書;其簽訂意向書者,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契約書之簽訂。
申請程序
(一)申請機關提出補助計畫申請,自中華民國115年起算,以總申請件數累計達10案為原則。
(二)補助計畫申請書內容如下:
1.計畫名稱、計畫摘要、計畫目的及目標。
2.沼氣發電系統設置計畫。
3.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4.預期成果及效益。
5.計畫經費。
6.參與廠商名冊:名稱、場址、畜牧規模及廢棄物或廢水產生量。
7.運作及處理規劃:集運、產出量、沼氣處理方式、發電應用模式。
8.發電系統:裝置容量、規格、電力品質、系統安全、配置說明及維護規劃。
9.設置費用明細及每瓩設置成本之估算書。
申請期間
申請至1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