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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天然氣事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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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0 年7 月6 日
經能字第10004603895號

 
主  旨:訂定「天然氣事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天然氣事業法第44條。
 
公告事項:
      一、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與進口事業者,其投(續)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新臺幣一億元。
              (三)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億元。
      三、公用天然氣事業投(續)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及財物損失:新臺幣四千萬元。
              (三)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八千萬元。
      四、天然氣事業應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公告規定,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公告生效前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而與本公告規定不符者,應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上述規定完成保險契約之變更。
      五、天然氣事業應自投(續)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變更保險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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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9-28  瀏覽人次:36,45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