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經能字第10703806780號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修正
經授能字第11302003030號函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消費者居家用氣安全,辦理直轄市、縣(市)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書評選活動,遴選績優之推廣計畫書,以結合縣市政府共同參與微電腦瓦斯表推廣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 執行方式:
(一) 徵選計畫書:天然氣管線分布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本部「縣市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書評選」活動,其推廣計畫書獲評為特優、優等、優良縣市者,由本部能源署協助推廣之。
(二) 提供計畫執行經費:
本部能源署將對經評選優勝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書,提供執行經費如下:
1、評選為特優者,執行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共一名。
2、評選為優等者,執行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共一名。
3、評選為優良者,執行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共三名。
四、 為激勵各參與縣市政府發想推廣措施,計畫書徵選前將辦理「縣市微電腦瓦斯表推廣工作坊」,並於活動期間就各參與者提出之特色創意措施中, 評選三名適合全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者,頒發「點子王」獎勵,發給各價值一萬元之精美禮品及獎牌。
五、 協助執行範圍:
(一) 本部能源署提供之執行經費僅用於宣導工作項目。
(二) 執行內容中如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府內跨機關協調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責。
六、 優勝計畫之評定方式:
(一) 申請者應於指定時間內提交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書評選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
)、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書一式十份,及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以紙本文件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 推廣計畫書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二
)填寫,目的為增加用戶對微電腦瓦斯表之認知並提高裝置意願,以提高裝置率及促進用戶用氣安全,其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城市特色背景說明。
2、整體推廣計畫說明。
3、推廣管道及預算規劃。
4、行政資源整合運用。
(三) 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執行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四) 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計畫,並確認所提計畫相關支用規劃符合本要點所定協助執行經費及範圍。
(五) 執行單位依審查小組評選結果,應函知獲選者補助其推廣計畫辦理期間及內容。
七、 受協助推廣單位應於收到通知函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執行單位確認計畫執行內容、執行經費,修改計畫書後完成簽訂補助契約。
受協助推廣單位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未於前項期間完成簽訂補助契約者,執行單位得廢止補助其推廣計畫之執行。
第一項補助契約內容由執行單位另訂之,其主要規範內容如下:
(一) 執行標的及期間。
(二) 執行經費方式。
(三) 變更或終止契約之程序。
(四) 履行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石油基金項下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