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規
石油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適用對象
(一)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者。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者。
(三)研究測試者。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者。
(五)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者。
三、申請程序
(二)需檢附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公司章即可)
2、需求證明文件(煉製石油之試車、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研究測試、輸入國內無產製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等需求證明)。
(三)將填妥之申請書及需檢附文件,寄至經濟部能源署即可。
收件人:經濟部能源署 油氣發展及管理組石油政策與管理科
寄件地址:台北市104復興北路二號十三樓
【傳真號碼:(02)27526967】
【聯絡電話:(02)27721370分機 6211、6214、6216 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