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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第四款「供應」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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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0860號
 
附  件:「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本款所稱「供應」,並未因自用或供他人使用而有不同,故凡有進口天然氣行為者,即屬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天然氣進口事業。
 

更新日期:1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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