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查詢按鍵
熱門關鍵字: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節能標章
:::

「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儲槽容量」解釋令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3340號
 
附  件:「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
 

更新日期:112-07-31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及資通安全政策
聯絡地址:104100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交通位置圖 | 緊急應變聯絡中心
電話:(02)2772-1370  傳真:(02)2776-9417 or (02)2711-5891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更新日期:114-04-25  瀏覽人次:49,524,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