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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整壓站」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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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4605240號
 
附  件:「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所稱「整壓站」,係指裝配有能自動降低及調整與其連接之下游本支管壓力之設備,包含:管線以及閥類、控制儀表、控制線、包圍之外體或排氣設備等輔助設備。
 

更新日期:1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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