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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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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經能字第11003801240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110 年度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9 年7 月1 日至110 年6 月30 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 萬瓩以上者,110 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為新臺幣0.0021 元/度。

 檔案下載:經濟部公告 開啟110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公告.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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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1  瀏覽人次:39,637,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