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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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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2月0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7046006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1項。
公告事項: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107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電新臺幣0.0521元。
二、燃油:每度電新臺幣0.0485元。
三、燃氣:每度電新臺幣0.0360元。
四、核能:每度電新臺幣0.0209元。
五、自用發電:每度電新臺幣0.0406元。
 
 檔案下載:經濟部公告 開啟經濟部公告.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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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0  瀏覽人次:38,013,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