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2月0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704600620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1項。
公告事項: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107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電新臺幣0.0521元。
二、燃油:每度電新臺幣0.0485元。
三、燃氣:每度電新臺幣0.0360元。
四、核能:每度電新臺幣0.0209元。
五、自用發電:每度電新臺幣0.0406元。

檔案下載:經濟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