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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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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署(改制前經濟部能源局)  函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能技字第10704088000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能廣字第11206032470號函修正公布
 
一、本原則所稱太陽光電設施,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之必要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容量達2MW 者,應依本原則辦理。
 
三、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宜優先選定非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四、太陽光電設施辦理景觀審定,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太陽光電設施宜配合等高線與既有地形、地景及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之整體意象。
(二)太陽光電設施之電纜管線宜避免以高架方式設置。
(三)太陽光電設施之排列、造型及配置宜有整體形象之設計,俾形塑整體美質。
(四)基地內各項設施宜減少不必要之燈光照明。
(五)基地內各項設施宜利用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周邊環境及人文景觀之衝擊。
(六)基地內各項設施之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宜與相鄰地形地貌結合,並保持既有景觀之特色。
 
五、太陽光電設施辦理生態審定,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太陽光電設施之基地宜保有原自然生態系,並可進行適當植栽復原及綠化,綠化之植被及樹種以原生物種為原則。
(二)綠化範圍及緩衝綠帶之植栽配置,以不妨礙太陽光電設施產生能源之樹種及植被密度為原則,並以具有景觀維護、緩衝或隔離之效果及避免對基地外環境產生視覺影響。
 
六、太陽光電設施之規劃作業,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漁電共生設置型態,基地邊界毗鄰50戶以上聚落者,毗鄰邊應自基地邊界退縮20公尺以上,或退縮15公尺且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
(二)非複合式設置型態,基地毗鄰50戶以上聚落之毗鄰邊,應自基地邊界退縮20公尺以上,或退縮15公尺且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非毗鄰邊應自基地邊界退縮15公尺以上,或退縮10公尺且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綠籬應以無固定基礎式通透網狀設置,並距離基地邊界5公尺以上,且宜種植爬藤類,不應種植外來入侵種植物。
(三)單元變電站及變流器之放置,應確保基地周界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二類日間標準小於57分貝。但基地邊界毗鄰50戶以上聚落者,單元變電站及變流器應自毗鄰邊邊界退縮20公尺以上,且必要時應增設隔音設施,減低噪音對周邊環境之衝擊。
 
七、太陽光電設施之施工作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設置區位之功能性規劃,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於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前後,實施生態監測調查作業。
(二)應妥善規劃並落實相關工程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三)太陽光電設施之基地面積逾30 公頃者,其施工作業宜採分期分區方式進行。
 
八、太陽光電設施竣工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妥善規劃並落實太陽光電設施之安全防護,遇有緊急情事時應立即處置。
(二)實施太陽光電設施之維護作業時,不得使用清潔劑,避免污染水質與周遭生態環境。
(三)太陽光電設施連結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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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03  瀏覽人次:37,97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