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三
);委任之代理人每次不得逾三人。
四、 本署於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並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本署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本署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五、 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憑准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於閱覽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後,辦理閱覽事宜。
申請人撤回閱覽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閱覽者,至遲應於屆期前一日通知本署。
申請人閱覽,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如有正當理由,經本署同意,得延長之。
六、 申請人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本署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地點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裝訂之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內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署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之。
七、 申請人如需抄錄卷宗資料,以使用鉛筆為限。
八、 申請人進入閱覽地點,不得有飲食、飲水、嚼食口香糖、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九、 閱覽室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申請人之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十、 申請人需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應填具影印申請單後,由本署承辦人員陪同影印。
前項重製或複製之費用,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之。
十一、申請人於閱畢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承辦人員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