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應用檔案,應詳閱本須知,並至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
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附件一
),並簽署切結書(附件二
),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署。
二、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者,應填具「經濟部能源署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三
);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本署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載明其事由。
三、 本署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最遲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 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六、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期間,由本署暫時保管,俟應用完畢繳費後歸還。
七、 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私人物品應置於置物櫃。
(六)未經服務人員允許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擅自錄影(音)、攝影。
(七)本署提供之應用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違反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應完成登出作業。
八、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 申請人有前二點所列情形,本署得停止其應用及記錄之,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若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 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十一、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
)向本署繳納費用。前項之收費,由本署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交與申請人。
十二、本署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十三、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