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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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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經能字第11003819060號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度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
 
公告事項:售電業及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111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為新臺幣0.0023元/度。

 檔案下載:經濟部公告 開啟111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公告.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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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2-07  瀏覽人次:39,84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