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02月07日
經能字第10904600450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經能字第10903818960號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109 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109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適用發電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
(一) 燃煤:每度新臺幣0.0980元。
(二) 燃油:每度新臺幣0.0928元。
(三) 燃氣:每度新臺幣0.0672元。
(四) 核能:每度新臺幣0.0388元。
(五) 自用發電設備:每度新臺幣0.0707元
二、本部109年2月7日經能字第10904600450 號公告有關前項發電期間及費率部分,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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